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45號
原 告 陳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