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60號
原 告 王建文
被 告 時尚廣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喬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