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51號
上 訴 人 李映潮
李家葓(原名李東親)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捌萬壹仟零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參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