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62號
原 告 香榭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達
訴訟代理人 林億琳
上列原告因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