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27號
原 告 黃閔脩
被 告 芸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碧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