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253號
原 告 陳耿璿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74,5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欠5,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