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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26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高儀珍  
被      告  吳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惟依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0條約定合意受理信用卡申請之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又依原告提出國際信用卡逾期未繳款報表顯示本件原告之文山分行(所在地為臺北市文山區)受理信用卡申請,依據前述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