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267號
原 告 胡瓊文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素真律師
被 告 黃俊傑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富寓律師
被 告 永裕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弘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十五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