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傑
永裕恆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勝弘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836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