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振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368元(含請求之本金259,380元,及自112年9月25日至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13年3月10日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