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11號
原 告 王肇源
被 告 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