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72號
原 告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訴訟代理人 黃俊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廷錡、千泰交通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