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楊業葳
被 告 劉欽利
劉智瑋(即劉文路之承受訴訟人)
劉賢鎮
曾阿未
劉和泰
劉與昆
劉宣妗
陳金碧(即劉江南之承受訴訟人)
劉正誼(即劉江南之承受訴訟人)
劉怡婷(即劉江南之承受訴訟人)
劉江西
劉慶輝
劉炳傑
劉文達
劉韋靖
林志侯
林志鋒
訴訟代理人 郭立傑
被 告 林月娥
林水秀
劉賢進
劉文曲
劉照明
劉國勝
林慧娟
周哲夫
廖文彬
中華民國(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鐘台文
劉錫謙
劉國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2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