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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騰 
相  對  人  蔡板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使用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部分管轄法院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戶籍地係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