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41號
原 告 灃康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康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吳靖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十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