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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65號
原 告 林至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