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8號
原 告 朱家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鈞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2,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