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全字第116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歐艾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葆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啟智聯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