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全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蔡政諺
相 對 人 勝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游義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下稱本案),被告勝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被告游義輝之住所地均在臺中市大肚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且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適用,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經本院以114年度板小字第1895號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告就本案聲請假扣押之保全程序,係本案訴訟程序之一部分,且原告並未敘明本院為假扣押標的所在之法院,亦無從認本院為有管轄權,自應一併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