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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全字第9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駿瑋  
債  務  人  陳裔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次按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2510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聯邦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0條記載存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茲原告起訴同時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應併予移轉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