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楊合文
代理人(法扶律師) 賴永憲律師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聲請人(債務人)與相對人(債權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1.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給管轄法院(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
2.本案相對人登記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不在本院轄區內。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當然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案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見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
3.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