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771號
聲 請 人 周榮佳
相 對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1.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給管轄法院(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
2.本案相對人設立登記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不在本院轄區內。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當然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本案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見聲請人法院調解聲請書、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
3.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