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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司簡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賴濠焜  

代  理  人  謝新平律師
相  對  人  李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3樓,惟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03年1月15日(即聲請調解前)遷移戶籍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查訪回函附卷可佐,是相對人之住所地已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