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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058號
原      告  陳威誌  
被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訴訟代理人  張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8月1日宣判。嗣原告於114年7月29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原告撤回起訴狀繕本後,就是否同意撤回訴訟乙事具狀表示意見,如逾10日未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之規定,即視為同意撤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