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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1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被      告  蔡謨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戶籍地係金門縣金湖鎮,侵權行為地則於臺北市士林區,均非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