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威廷
被 告 楊雨潼即辣一點川菜館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