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6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蕭旭峰
被 告 蘭光智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隆
被 告 黃金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15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2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收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157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