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黃詩惠
被 告 李燿呈(原名:李明勳)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
李成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5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508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得上訴
附表
| | | |
| | | |
| 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 | | 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