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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黃詩惠  
被      告  李燿呈(原名:李明勳)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 

            李成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5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508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得上訴
附表
債權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計息方式
54,508元

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
週年利率1.775%
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