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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8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  
被      告  蘇界忠即奇威居家生活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