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3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林莊義
被 告 謝佑聰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990元,及其中新臺幣29,347元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