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4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劉榮(即被繼承人劉耀堂之再轉繼承人)
葉智文(即被繼承人劉耀堂之再轉繼承人)
葉家麟(即被繼承人劉耀堂之再轉繼承人)
葉柏杭
葉雅馨(即被繼承人劉耀堂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邦彥繼承劉耀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365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邦彥繼承劉耀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