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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43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仕穎  
被      告  廖宛芸即岩手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43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431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