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459號
原 告 莊秀僖
訴訟代理人 劉哲豪
被 告 蘇家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1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54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16日13時1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環球購物中心-GAME休息館」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置於店內訴外人王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碁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遊戲片6片(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0,540元)之事實,業據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58號判決在案,有前開案件之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嗣王碁公司將其對被告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乙情,亦有債權讓與證明書附卷可佐。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正。
二、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0,54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附表:
| | |
| | |
| | |
| PS4月姬A piece of blue glass moon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