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46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華
被 告 俞兵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528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5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應給付新臺幣51,528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就利息部分,原告僅提出「雙掛號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卻未提出回執,難認原告已提出證據證明其有於受讓該債權後,催告被告清償之情,故原告僅可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6月1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爰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