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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映朝  
被      告  羅少華即華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25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