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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52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吳迎曦  
複  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宋俊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5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5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