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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53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羅盛德律師
複代理人    謝殷倩律師
被      告  黃泓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卷宗、估價單、行照、收據等件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