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56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鍾文瑞
被 告 黃世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41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8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而願給付原告(卷第36頁),則被告既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爰依前開規定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