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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603號
原      告  上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訴訟代理人  闕瑋佑  
被      告  黃種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交通事故,致原告所有之汽車毀損,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地,亦在臺北市中正區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原告提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