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吳怡岑
被 告 豪品服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德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魯德勇為被告豪品服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豪品服裝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亭玲,於民國114年3月7日變更為吳旻憲,嗣114年9月3日復變更為魯德勇,有豪品服裝國際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限閱卷),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參照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現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