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634號
上 訴 人 吳佩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霈一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