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676號
原 告 黃美伶
被 告 俋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泉
訴訟代理人 黃晊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查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所在地登記地址在新北市金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按,復查無得適用特別審判籍規定而得由本院管轄,是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