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708號
上 訴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賴暐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函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