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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80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被      告  蔡竣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      地方法院  分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票據付款地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儀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