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825號
上 訴 人 陳振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