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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89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被      告  黃禾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4日宣判,惟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