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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91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被      告  李思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雖提供被告新北市樹林區地址,惟經本院囑查訪,該址現為空戶,足見被告並未居住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察局樹林分局114年12月14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144387175號函在卷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