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914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區○○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仁燮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朱婉菁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檢驗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43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