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961號
原      告  聖荷西多媒體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瑋萍  

被      告  陳騰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存簿封面、存簿內頁明細等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42,000元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係因本身誤匯款項而生本件訴訟,參諸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應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為當,爰命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