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06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鄭蔡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柒佰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怡君